危险废物的代理处置及经营服务
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服务范围:
HWO2医药废物,HWO3废药物及药品,HWO4农药废物,HWO6含有机溶剂废物,HWO8废矿物油与含油废物,HWO9废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HW12涂料,染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22含铜废物,HW23含锌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6含镍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年处置能力可达10万顿每年。